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3498号之一 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陶尚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7元,由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巍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黄丽伟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冯瑉一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