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红河州鑫焱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河州鑫焱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玉溪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3,000及以该欠款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玉溪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红河州鑫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