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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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桂D×××××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人民币4853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人民币10917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236063.39元,共计赔偿人民币350091.39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在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1000元共人民币12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在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485.3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0917.50元共人民币11402.80元给原告***;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485.3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0917.50元共人民币11402.80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赔偿款项可汇入本院代管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帐号:62×××19)转权利人。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20元(原告已预交4410元),由原告***负担2057元,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15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负担21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分别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