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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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梧州市安鹏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补偿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0173010400037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