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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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 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326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