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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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55585.86元(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实际支付原告***19620元,支付被告***35965.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67元,由***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