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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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东南州华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13748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芳宇,男,侗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云秀,系吴芳宇之妻。 杨云秀,女,苗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黔东南州华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颜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水开户费515元、电开户费520元、燃气开户费2400元,合计3435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交费之日起计付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芳宇、杨云秀,被告黔东南州华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黔东南州华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退还原告吴芳宇、杨云秀燃气管道开户费2400元、电表开户费520元、水开户费515元,共计3435元,并以34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芳宇、杨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华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梁新宇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欧阳嘉丽 书记员王松弦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