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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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06250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赔付第三人陈文宽各项损失人民币15750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5165.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人民币3582元,第三人陈文宽预交人民币19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交纳2619元,被告***交纳429元,原告***承担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