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0%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文山州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