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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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2985.2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8564.74元的70%计19995.32元,以上共计82980.5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打入原告自行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负担320元,由原告***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