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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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 贺州市卓炫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贺州市卓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7884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贺州市卓炫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68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贺州市卓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5481元,减半收取2741元(贺州市卓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794元),由贺州市卓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2元,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贺州市卓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元,贺州市新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