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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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19万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1106.95元、罚息83862.94元、复利73.83元,以及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119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0462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1106.9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0462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34664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证明号:杨20131001315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119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2元,减半收取7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费美娟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玥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