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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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合计2095.00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给付***垫付的医疗费1987.57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59.00元(***预交2834.00元、***预交25.00元),由***负担50.00元,***负担239.00元,退还***25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