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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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同沅威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4年度供热费12,587.60元; 二、驳回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