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九寨沟岷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农丰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九寨沟岷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兴安岭农丰薯业有限公司货款146,800.00元,并给付以146,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大兴安岭农丰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九寨沟岷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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