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兴隆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3720.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0279.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17771.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27311.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龙口市兴隆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3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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