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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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工费40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40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39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610元,由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