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804649.35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1月24日的利息22573.6元、罚息163.85元、复利417.82元,以及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原《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下浮5%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次年的1月1日按新的基准利率下浮5%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40770元; 三、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相城区产(所有权证号:043026,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相城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84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6元,减半收取6213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1113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费美娟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玥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