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332382.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32382.2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领取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项钱款时应当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三、驳回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4元,减半收取13682元,由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29元,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53元。

上述未付款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1003504;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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