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39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一凡、武连运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639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4日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0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张一凡、武连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张一凡、武连运承担,此款项亦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