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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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0000元予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9837.05元予原告***。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20622.52元予原告***。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522.98元予原告***。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向德智的遗产范围内赔偿522936.59元予原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6.5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1709.7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分别负担525元、1448.37元、3804.67元及244.04元,被告***、***在继承向德智遗产的范围内连带负担4514.68元。原、被告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