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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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借款本金91383.9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1383.98元,从2018年7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22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