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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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2012年8月28日***、***、吴长春与***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和2012年11月17日***、***、吴长春与***之父张映全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两份《房屋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与荣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吴长春将第一判项的两份《房屋购销合同》所涉***、***、吴长春所购之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为***、***、吴长春所有”; 二、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长春多交的购房款(过房税费)163,536元”“驳回***、***、吴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吴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1,788元、二审受理费3,570元,均由***、***、吴长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