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罚息342515.17元;

二、被告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由被告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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