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富康兴恒劳务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兴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富康兴恒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960,808元及利息(以4,960,808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兴路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00万元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成都富康兴恒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的责任。

三、原告成都富康兴恒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兴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成都富康兴恒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94元,由被告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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