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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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保险赔偿款23911.4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曰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