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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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2817号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关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柴修峰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尚楠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