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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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佳诺精密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徐州矿务集团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5178.40元、护理费11628元、交通费700元,合计37506.4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6361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3600元,合计68161.18元,由被告***负责赔偿,扣除其已经支付的40000元,实际应赔偿28161.1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3353元,由原告***负担353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