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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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德邦车业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455.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1719.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前垫付款47544.3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820元,合计3889元,由原告***负担60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诉讼费400元、鉴定费114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600元、鉴定费1140元,合计1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