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格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格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146937.5元; 二、被告成都格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938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9387.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938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9387.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93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8元,由被告成都格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