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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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昌远大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519850.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6元,由原告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27元(已交纳),由被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