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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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荆家龙在哈尔滨银行宝清支行的存款账户62×××59,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微在建设银行宝清支行的存款账户62×××_1,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微在邮储银行宝清支行的存款账户62×××59,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荆家龙、王微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