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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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地花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支付清合同价款1,230,000.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2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中科大旗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20.00元,由被告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