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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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乐至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明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3995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负担874元,***、***、四川明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4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四川明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