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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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55775.3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30142.37元; 原告***、***、***、***在得到第一项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1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79元,原告***、***、***、***共同负担179元,被告***负担390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