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寿光鸿泰钢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307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6元,减半收取计3823元,由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4元,由被告潍坊博远钢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