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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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战区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9035.70元; 四、原告***、***、***、***于收到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公司垫付款32800.1元。 五、原告***、***、***、***于收到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为3385元,由原告***、***、***、***负担185元,由被告***负担3200元(四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四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7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