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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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万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石家庄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8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河北万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石家庄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河北万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河北万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反诉费2312元,共计4062元,由石家庄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06元,河北万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河北万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上诉人石家庄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