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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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剩余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56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67435.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4元,保全费1945元,共计75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57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