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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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共赔付267846.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共赔付129327.8元;

三、被告***承担165648.3元医疗费。

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8元(原告已垫付4647元),减半收取4969元,由被告***负担134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负担218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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