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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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茂名邦得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其原欠第三人茂名邦得经贸有限公司的货款本金6,575,229.3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5月31日为1,150,057.35元,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给原告***。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5,877元,由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和按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