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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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66465元。 二、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66646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从2019年2月5日计算至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付清本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确认的款项付清时为止,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19993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7元,由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承担5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