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中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通许县飞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中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通许县飞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639.25元及利息(以76639.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通许县飞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98元,由被告扬州中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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