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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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振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524执386号 河北振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方红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冀0524民初64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方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方红星,但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方红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方红星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