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天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扬州天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4253.72元及利息(以19425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3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扬州天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77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7947元由被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