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4万元及利罚息(含复利)2828.97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止,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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