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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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巨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绍兴巨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0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绍兴巨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定金2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