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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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南燕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双茂铜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南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绍兴市双茂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07839.87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6407839.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绍兴市双茂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4455元(绍兴市双茂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绍兴市双茂铜业有限公司负担1128元,佛山市南海南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32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绍兴市双茂铜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