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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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鑫旭物流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浙通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浙通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4327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收取计3896元,财产保全费2684元,合计6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