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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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4728.12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4280元,由原告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0691元,由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89元,应由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付清。鉴定费167850元,由原告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34280元,由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570元,因原告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垫付鉴定费147850元,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垫付鉴定费20000元,故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支付13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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